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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雅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676号被执行人:胡雅军,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本院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雅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