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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本生与徐伟、高淑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本生,徐伟,高淑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509号原告:吕本生,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徐伟,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高淑红,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本生与被告徐伟、被告高淑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本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本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吕本生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