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义国与董丽、宋大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义国,董丽,宋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付义国,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董丽,女,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宋大国,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付义国与董丽、宋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5970元,执行费224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董丽房屋,暂不宜处置,且冻结了董丽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