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克兵与被执行人徐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克兵,徐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耿克兵,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徐远龙,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耿克兵与被执行人徐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六东民初字第5775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徐远龙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耿克兵支付116000元。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耿克兵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除登记在徐远龙名下的苏A×××××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对车辆进行查扣,但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3月9日将徐远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人提供线索称,其名下有位于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本院于2017年8月7日进行查封。因申请人不要求对房屋进行处置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助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陶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