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643李学辉与秦之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辉,秦之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643号原告:李学辉,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同富,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之文,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辉与被告秦之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