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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纪洪、张敬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纪洪,张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徐纪洪,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敬友,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沂源县悦庄镇王家泉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继洪与被执行人张敬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敬友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