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洪诉董晓杰、崔常亮、李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董晓杰,崔常亮,李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862号申请人:李洪,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董晓杰,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崔常亮,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邵龙,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李洪与被申请人董晓杰、崔常亮、李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晓杰、崔常亮、李邵龙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晓杰、崔常亮、李邵龙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