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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候银歧与张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银歧,张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723号原告:候银歧,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国英,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原告候银歧诉被告张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国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候银歧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银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宏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