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2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959盛水明与蒋增明、王秋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水明,蒋增明,王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水明,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河群,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蒋增明,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王秋凤,女,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盛水明与被执行人蒋增明、王秋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蒋增明、王秋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水明工程款14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2元,由被告蒋增明、王秋凤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秋凤名下有与案外人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浪花苑30幢102室房地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606720;面积95.36平方米),被执行人王秋凤占40%份额,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12月13日),因该房地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蒋增明所有90箱茅台百年盛世浓香型白酒,本院依法进行查封,经评估后在淘宝司法拍卖网公开进行拍卖,于2017年7月30日以47000元成交。扣除本案执行费2141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1225元,尚余4363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公共场所大屏幕进行了曝光。本案已执行到位43634元,尚有执行标的1079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