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笑、陈延与被告丁凤强、白春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笑,陈延,丁凤强,白春琼,双流区大成房屋中介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19号之一原告:刘笑,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陈延,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凤强,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白春琼,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双流区大成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谭海明。原告刘笑、陈延与被告丁凤强、白春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刘笑、陈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笑、陈延自愿申请撤回对丁凤强、白春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笑、陈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刘笑、陈延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