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健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02行初26号原告:许健,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邓月楼,厅长。原告许健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不服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商议后由被告提出解决办法,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健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健承担。审 判 长 王金贵审 判 员 刘冠中人民陪审员 常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