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81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费县。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7月20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夫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孙某某2000年退伍后未在费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找到其档案,2015年7月15日至8月14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自己1998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酒泉军分区服兵役档案丢失为由,在淘宝网上名为“入党志愿书、党表、入党申请书、考察表印刷”的网店,先后四次购买空白部队档案材料表,其中包括《男性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证》、《士兵军衔报告书》、《士官选取报告书》、《士兵退出现役证》、《士兵证》等二十七份空白部队档案资料,并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育才路一打字复印室,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军区司令部、中国(繁体)人民解放军甘肃(繁体)省酒泉军分区(繁体)司令部等武装部队印章共计16枚、费县新庄镇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印章5枚、事业单位印章1枚及其他印章19枚。后被告人孙某某将所购买的部队档案资料加盖印章后,邮寄至山东省费县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案发后,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查获上述印章的印模。经查,上述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还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指控罪名表述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综合考量其犯罪起因、动机、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另,本案犯罪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依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孙某某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亦不适用罚金刑。对辩护人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2月10日至18日已羁押9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涉案扣押的违禁品等犯罪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