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福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福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7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福元,男,1977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福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福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卢福元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H×××××白色“五羊”本田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龙泉湖公园花卉市场东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卢福元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9.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福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呼吸仪酒精含量打印单及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查获时驾驶车辆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福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卢福元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福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福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