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721号原告:顾某,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厚道,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委托代理人:历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宓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