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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董长春与宣金东、常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春,宣金东,常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董长春,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宣金东,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常翠红,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长春与被执行人宣金东、常翠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宣金东、常翠红给付申请人董长春案件标的款715886.46元,案件受理费4462.72元,执行费96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宣金东、常翠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申请执行人董长春申请以及本院调查申请人董长春家庭确实困难本院已经给予申请人董长春适当司法救助金,经申请人董长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宣金东、常翠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左志伟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