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331号左建国申请执行陶钦龙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建国,陶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左建国,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陶钦龙,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本院依据生效文书执行左建国与陶钦龙劳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陶钦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偿还20300元,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通知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陶钦龙未履行。经本院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贵阳白云支行余额36.67元,中国农业银行白云支行余额88.52元,无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名下有贵Axx**号波罗车,未实际控制。经本院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贵阳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反馈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贵阳市白云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陶钦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此后,申请人也未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的金额为20300元及利息。现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