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刘和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刘和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12号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住所地:镇平县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607499。代表人:赵小波,该信用社负责人。被申请人:刘和俭,男。担保人:齐瑞恒,男。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刘和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和俭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存款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齐瑞恒以其所有的五菱牌(发动机号为C08189750)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和俭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存款50000元,期限至2018年8月10日;二、扣押担保人齐瑞恒所有的五菱牌(发动机号为C08189750)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8月10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都信用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