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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显付与范禄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付,范禄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074号原告:张显付,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禄,男,汉族,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付与被告范禄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付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付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显付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