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显付与范禄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付,范禄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074号原告:张显付,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禄,男,汉族,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国,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付与被告范禄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付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显付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显付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