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巍巍与闫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巍巍,闫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徐巍巍,住白城市。被执行人:闫惠,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徐巍巍与闫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执8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帮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