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世界、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界,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杨世界,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强村特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世界与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权利人杨世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25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该债务的二倍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394元、执行费27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5417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