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103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4月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经贸局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吴某某,女,1966年11月生,汉族,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六枝特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