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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103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4月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经贸局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吴某某,女,1966年11月生,汉族,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六枝特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