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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与张小平、刘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张小平,刘在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8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29号。负责人:孙旭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小平,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刘在香,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与被告张小平、刘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因与被告张小平、刘在香达成庭外和解,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