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与张小平、刘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张小平,刘在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8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29号。负责人:孙旭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小平,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刘在香,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与被告张小平、刘在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因与被告张小平、刘在香达成庭外和解,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