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红与赵双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赵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男。被执行人赵双林,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