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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防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排除防害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黑02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