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88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弘钧、王艳美(实习),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国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