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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玉平与耿德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平,耿德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273号原告:郭玉平,男,1971年5月11日生,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郭洪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耿德军,男,1969年4月5日生,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周建帮,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郭玉平与被告耿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郭玉平不预交诉讼费,且自愿要求按照撤诉处理,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庆博人民陪审员 :杨东辉人民陪审员 :李坤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范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