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路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路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721号原告:马某,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某,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路某,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路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