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群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群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高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群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丁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诉人青岛群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正丰瑞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桂玲审判员  唐明光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