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卢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强(曾用名卢军),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初中文化,个体,住岳阳市云溪区。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7日;后因吸毒,于2014年3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1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21时许,汪某与胡某等朋友欲前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我的领域”KTV唱歌,在云溪农村信用社前,被李某用语言调戏,由此引发口角。期间,李某上前一把抓住汪某的头发,并用拳头殴打汪某的头部,把汪某打倒在地,还拿起一把塑料椅子砸向汪某,后又追着汪某打。胡某见状便电话联系了汪某的丈夫被告人卢强,卢强便带着一把水果刀赶到现场,见张某1站在旁边,问其为什么要打汪某,李某听见后就上前称是自己打的,并先用拳头打卢强的头部,卢强便拿着刀划了李某几下,后卢强被李某等人拉到墙角处,并被李某用拳头殴打其脸部,以至左上排后床牙齿被打掉了一颗。卢强见状便用手中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腹部捅了一刀。见李某仍未停止殴打,便又用水果刀朝李某的腹部捅了几刀,后卢强见自己的手上有血,便拉着汪某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人用刀刺伤,导致小肠破裂,已行肠穿孔修补术。评定为重伤二级;汪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卢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卢强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卢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卢强住所地所在的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评估认为被告人卢强平时性格开朗,待人热情,家庭和睦,案发后主动投案,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矫正环境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汪某、张某1、张某2、关某、胡某、曾某、王某、罗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卢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卢强住所地所在的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责令被告人卢强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耀国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蒋桂林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