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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尧浩忠、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浩忠,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3号申请人尧浩忠,男,1946年12月27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甘国平,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尧浩忠与被执行人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国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尧浩忠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尧浩忠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