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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260号原告:林某1,女,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林某2,女,汉族,1961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诗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