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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登峰与杨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登峰,杨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232号原告:蔡登峰,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继敏,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登峰为与被告杨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登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继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3日,被告杨继敏向原告蔡登峰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之后,被告杨继敏未归还上述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继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蔡登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杨继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