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成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村民委员会,王成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852号原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新华街西首。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刚,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3650元),由原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兰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