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11执1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毕士军与杨福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士军,杨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毕士军,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执行人:杨福亮,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毕士军诉杨福亮网络购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福亮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71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