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仇文国与陈飞、管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国,陈飞,管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114号原告:仇文国,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勇,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飞,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管晓红,女,1987年5月26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文国诉被告陈飞、管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文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文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文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仇文国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XX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