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筱蔚、侯晓春等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筱蔚,侯晓春,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高春梅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172号原告:杨筱蔚,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侯晓春,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行。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号。负责人:冯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海燕,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春梅,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香,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滏阳,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原告杨筱蔚、侯晓春诉被告桂林银行股���有限公司贺州支行、第三人高春梅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筱蔚、侯晓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筱蔚、侯晓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筱蔚、侯晓春负担。审判长 曾 悦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毛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