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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某申请执行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胜,袁永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2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袁某,女,1973年3月22日,汉族,现住两当县。朱某申请执行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两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某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账号有存款。现依��划拨被执行人袁某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的存款10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永跃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县支行账号存款10200.00元(案件标的款10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至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支行。户名: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71109252910000722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苏建国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