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卫坤、李志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坤,李志强,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40号申请人:卫坤,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洋,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志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王彬,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卫坤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志强、王彬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2号17号楼3单元1层26号(房产证号:13××42)房产一套。担保人卫阳春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业路6号院4号楼4单元35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卫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志强、王彬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2号17号楼3单元1层26号(房产证号:13××42)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卫阳春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业路6号院4号楼4单元35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