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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天标与曹加华、吴桂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标,曹加华,吴桂芳,朱斌,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74号原告:李天标,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曹加华,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吴桂芳,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朱斌,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东路278号江建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天标与被告曹加华、吴桂芳、朱斌、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天标要求被告曹加华、吴桂芳、朱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7500元及利息;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欠条”中载明:“今欠李天标工人工资叁拾叁万柒仟伍佰元(337500元)欠款人曹加华2015年11月1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协议书”中也载明为农民工工资问题。本案实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