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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华与陈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陈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069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倩倩,女,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小虎,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华与被告陈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小虎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月3日,被告陈小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12000元,月利息3分。借条下方有被告陈小虎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被告于当日收到出借的现金12000元。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华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陈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鹃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