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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宋斌与王凌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斌,王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37号申请人:宋斌,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阔,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凌云,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宋斌于2017年8月8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凌云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中海国际B4地块12号2单元120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宋斌于2017年8月4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17年8月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凌云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73号中海国际社区十二区12号楼2-1201房屋,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