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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虎利申请执行刘涛、李小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利,刘涛,李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773号申请人刘虎利,男,汉族,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李小利,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刘虎利申请执行刘涛、李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虎利提出撤销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1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格 日 乐审判员 阿日古娜审判员 李 海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瑞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