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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金艳、王彦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艳,王彦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艳,女。被执行人:王彦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艳与被执行人王彦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鲁1391民初1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彦锐所有的鲁Q×××××牧马人牌小型越野汽车及鲁Q×××××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现因被执行人王彦锐在指定期间内自觉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彦锐所有的鲁Q×××××牧马人牌小型越野汽车及鲁Q×××××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