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21号原告孟某,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胡某,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