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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21号原告孟某,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胡某,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