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振泰与庄丽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泰,庄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泰,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乌钢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庄丽莉,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刘振泰与被执行人庄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22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丽莉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振泰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振泰与庄丽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分次履行。由于案件履行期限长执行申请人刘振泰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22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相臣审判员 商建鑫审判员 李凤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