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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颜艳兵、段刚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颜艳兵,段刚,杨湘华,颜晚平,颜永林,叶谭喜,罗勇,谭新平,张紫阳,颜国平,颜华平,颜雪平,颜建武,颜石朱,颜艳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知新,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艳兵,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刚,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湘华,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晚平,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永林,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谭喜,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勇,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新平,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紫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国平,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华平,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雪平,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建武,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石朱,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芳春,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颜艳奇,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茶陵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艳兵、段刚、杨湘华、颜晚平、颜永林、叶谭喜、罗勇、谭新平、张紫阳、颜国平、颜华平、颜雪平、颜建武、颜石朱、颜艳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晴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璐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