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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行审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朱战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朱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48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战胜,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3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朱战胜开采石渣一案立案调查。认定朱战胜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擅自在玉山镇刘庄村清凉寺组西长岭山开采石渣,已构成非法开采。2017年1月18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朱战胜作出遂国土监字[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2、并处以罚款8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8日送达当事人朱战胜。本院认为:朱战胜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罚事项合法、正确,被处罚人朱战胜应当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事项。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处罚事项,应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监督执行,不属于法院的执行事项。对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80000元的处罚事项,应由本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对朱战胜罚款80000元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