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王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贵州省赤水市。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2017年4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鄢某某,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贵州省赤水市。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下旬至2017年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互相邀约租用赤水市兴源市场附近荔园路88号林秀才卖肉的门市,用扑克牌以“劈板板”的方式组织赌博人员徐某、刘某、陈某甲、谢某、毛某某、夏某、黄某、王某、陈某乙等人进行聚众赌博共计二十余次,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参与二十余次,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十次左右,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亦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主动到赤水市公安局市中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鄢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鄢某某已分别将其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1000.00元上缴赤水市公安局;被告人王某已向赤水市公安局退缴其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90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已分别向赤水市公安局退缴其非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款项均已上缴财政,票据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主要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相互邀约,以抽头盈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多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490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作用相当,无明显的主从犯之分,按各自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鄢某某、刘某某已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鄢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量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赌博违法行为,净化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唐某某、鄢某某分别所退非法所得11000.00元,被告人王某所退非法所得90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分别所退非法所得5000.00元,共计4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20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所得6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盛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