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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涛诉张文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张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791号罪犯王嘉伟,男,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哈刑少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以罪犯王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嘉伟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六次,结余积分7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嘉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王嘉伟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嘉伟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元彬审判员  冯国富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