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书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9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书光,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辩护人胡珏,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书光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赵书光在本市海淀区金家村桥北天桥西侧桥下,窃取被害人舒某停放在此处的微单牌S1型折叠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4元。现涉案物品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告人赵书光于2017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书光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涉案被盗物品已被起获发还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书光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书光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书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书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佳 百度搜索“”